23/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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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喊捉賊《蘋果》反誣告東方侵權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過去十四年不斷被壹傳媒集團無間斷地侵犯知識產權,先後近五十次被擅自取用新聞圖文、美術設計。其中今年被侵權情況最為嚴重,《蘋果日報》旗下的「蘋果動新聞」(下稱「蘋果網」)被揭發持續抄襲東方旗艦網站on.cc的新聞報道達三十多宗,對東方和東方的讀者,造成嚴重影響,東方月前已入稟法院控告《蘋果》侵權,及向執法機構舉報。壹傳媒連番侵犯東方版權,多次賠償求和,金額累計近三十萬元,同時間持續侵權不特止,近日《蘋果》更嘗試入稟控告東方,指其所謂「獨家消息」遭人侵權,着實令東方莫名其妙。有法律界人士直指《蘋果》所謂的獨家報道根本沒有版權,「反告」目的是存心拖延東方控告《蘋果》的侵權案件,意圖淡化侵權行為。東方已根據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於昨日發出律師信,指《蘋果》的入稟狀嚴重缺乏充分理據。東方現要求《蘋果》撤銷有關入稟,賠償東方因此而要付出的律師費。

壹傳媒對東方知識產權的侵犯,早於十四年前揭開序幕,始發於旗下刊物《壹本便利》於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未經同意下盜用在同月十六日刊於《東方日報》一篇有關扑頭黨報道及照片的版權,事件中《壹本便利》要向東方賠償一萬二千元求和。

東方新聞 都是集團記者採訪所得

壹傳媒雖因侵權賠錢,但卻照舊不斷盜用東方採訪的成果,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更愈演愈烈。總計過去十四年,壹傳媒旗下刊物因侵犯東方的知識產權而作出的賠償已逾二十八萬元,而東方本着記者的天職、捍衞新聞自由的責任,每篇新聞報道均是來自集團記者辛勞所得,從沒有、亦不會偷騙套取傳媒行家的採訪成果,東方創立四十載未嘗被控告侵犯其他傳媒機構的知識產權,更從沒有因此而支付過分文賠償。

事實上,東方遭壹傳媒旗下刊物侵犯知識產權四十七次,每次不是要花費人力物力發出律師信追討版權被盜的損失,便是要耗費巨款和無窮人力入稟法院討回公道,最終雖獲法庭判處勝訴,壹傳媒須向東方作出賠償求和,但作為受害人的東方為維護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卻要付出數以百萬計的訴訟費,及難以計算的人力物力。

跟進新聞報道 並不構成侵權

本月十五日,《蘋果》入稟法院,莫名其妙地指控東方抄襲其七宗「獨家新聞」報道。據專門研究版權法的法律界人士江炳滔指出,版權條例基本上只保障藝術和文學作品的表達形式,包括「獨家新聞」中的圖片、文字鋪排及包裝,新聞消息並非條例的保障範圍,因「消息」本身無版權可言,所以根據其他傳媒的所謂「獨家消息」再作跟進報道,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反之○五年三月十六日,《蘋果》取用由東方前記者高潤添於前一晚,在聯合醫院拍攝到一家四口懷疑進食帶子不適送院的「獨家照片」,便屬於版權條例保障的範圍。其後《蘋果》向法庭繳存三萬零一元並負責律師費,為東方接納。

另外,《蘋果》於九八年七月二日擅自複製當時屬於東方旗下刊物《東周刊》、《東Touch》和《東方新地》隨刊附送的《香港新機場完全手冊》特刊內的美術圖設計,因屬侵犯設計內容,所以亦屬違法。

至於文字抄襲方面,需視乎文學作品的複製程度作判斷。江炳滔說,若兩間傳媒的新聞內容來自同一消息來源,原則上是各自擁有版權,尤其對新聞界來說,互相引用消息來源更是慣常做法,如今年六月五日內地傳媒率先披露前深圳市長許宗衡被雙規事件,消息相繼獲本港傳媒引用;又如今年三月三日,日本共同社報道歌星衛詩因藏毒在當地被捕的消息,同日本港多間傳媒隨即報道相關的新聞內容。

為拖延案件 《蘋果》耍手段「反告」

執業律師梁永鏗亦指出,傳媒有報道新聞的自由,若果一間傳媒機構原本並不知悉某宗事件發生,其後透過其他媒介得悉有關新聞內容,再用自己的文字報道出來,純粹是報道新聞,「完全不構成侵犯版權行為,沒有問題」。

有多次侵犯版權前科的壹傳媒,突然聲稱旗下《蘋果》的獨家新聞被侵權,如此賊喊捉賊的「反告」手段,動機昭然若揭。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在民事訴訟案中,經常出現「互告」情況,如甲入稟法院控告乙貨不對辦後,乙則反告甲毀約,情況如同《蘋果》反告東方一樣,不排除是一種拖延案件的手法,同時讓法院將兩宗性質相同的案件一併審理,增加答辯程序,「拖到差不多時候,雙方都意興闌珊,自然就會選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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