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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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點江山:法例要與時俱進

日前旺角發生小巴剷上行人道造成兩死八傷慘劇。本來小童都懂得「馬路如虎口」,如今連最安全的行人道都成了「虎口」,生活四要素「衣食住行」的「行」被市民視若畏途,叫大眾如何能安居樂業?

有人將旺角大車禍歸咎於道路設計、標誌混亂等「硬件」原因,當然有其道理;但更深層次原因在於「軟件」,即目前本港的法例對危險駕駛、超速駕駛、醉酒駕駛、無牌駕駛等造成交通傷亡的刑罰太輕,毫無阻嚇作用,以致駕車人士對「車死人」當作「小菜一碟」,由此釀成連串悲劇:

數年前屯門公路大車禍造成二十一死、多人受傷的血案,肇事司機初時被判監禁十八個月,上訴後僅需坐牢五個月;不久前有人無牌駕駛光頭胎貨車導致人命傷亡,居然只判罰款八千元!刑罰如此之輕,是對人的生命、人的價值、人的尊嚴毫不尊重!這種對交通肇事者的仁慈,則是對市民交通安全的殘忍!

在香港,法例對交通肇事者刑罰太輕,反映法例本身未能與時俱進。幾十年前,本港經濟發展處於低水平,居民普遍水平不高,那時候,擁有房車代步的要麼是殖民高官,要麼是高等華人,總之是非富則貴。而法例的制訂,恰好是由這班「上流社會」的有車之人草擬和立法的,自然保護這群有車之人的利益,將駕駛違例刑罰訂得很輕。

幾十年過去了,香港已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人均收入居於亞洲前列,私家車已深入普通人家,不少打工仔也成為車主。而各種地面交通工具如貨櫃車、巴士、小巴、的士、貨車、校車、保母車,數量之多是幾十年前難以想像的。環境在變、交通狀況在變,若要市民交通安全受保障,法例必須隨着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