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屋宇署八年前接獲一宗被指違例僭建投訴,經調查後,發現業主將大廈地下出口的梯樓底,改裝成存放報章雜誌的地方。署方認為有關改動危害大廈逃生途徑的風險,向業主發出拆卸令,但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審理後,在今年初推翻署方命令。署方擔心判決令建築物逃生途徑「無王管」,罕有地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小組的判決。
申請人是建築事務監督(由屋宇署長兼任)在入稟狀指,署方於○一年收到有關石硤尾街十號地下有僭建物的投訴,調查後發現該處業主用鋼板及鐵閘封着樓梯底的空間,認為令大廈逃生途徑有潛在火災風險,遂向業主發出拆卸令,但業主一直沒有遵守命令。署方於○六年引用《建築物(規劃)規例》第四十一條,再發拆卸令,要業主為大廈提供逃生途徑。
事件經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處理後,認為該規例不適用於已建成的大廈,於今年一月判業主上訴得直。
指判決影響執法
申請人認為,該判決對署方執法有影響,因建築物落成後,日後即使改動、阻塞或移走逃生途徑,只要有關工程不涉及建築物結構,署方便不能監管,遂提出今次申請。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不評論法庭個案;而涉案石硤尾街的業主黃先生向本報表示,有關官司已持續兩、三年,他覺得該鋼板不會阻礙街坊,故未有拆除,他指將該空位讓予親友經營報攤已達十年,期間並沒有收租,而該報攤兩年前結業後,位置一直留空。黃表示現仍未收到訴狀,但他坦言若太麻煩會自行拆除鋼板。
深水埗區議會副主席譚國僑表示,區內五、六十年代落成的樓宇大多設有樓梯底,用來設置舖位或擺貨的情況很普遍,屋宇署過往亦有發出拆卸令,要求業主拆走圍封的僭建物,業主多數遵從。 案件編號:HCAL 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