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駐港機構須遵港法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二○○九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首次明文規定三個中央駐港機構中聯辦、駐港解放軍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亦須與特區政府和一般市民一樣,遵守四條本地法例。議員批評回歸十一年才完成四條法例的法律適應化,修例進度過慢,又質疑草案的規範過窄,無法規管內地公安和國安機關越境執法問題。

草案規定三個中央駐港機構,亦須遵守《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專利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四條本地法例。各黨派議員都支持草案,但批評現時仍有十二條適用於港府的法例,仍未完成修例以一併規管中央駐港機構,令人覺得中央機構可凌駕本地法律,擔心要再等多數十年,才能完成整個法律適應化工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強調,今次修例只是一個開始,政府會繼續就餘下的十二條法例與內地當局商討,分階段完成修例,又強調中央只在港設立了該三個機構,公安與國安並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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