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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女文員偕同居男友跟隨旅行團返內地旅遊,疑遭男友利用運毒返港,於入境時被海關揭發拘捕,事後其男友雖然自首並作供力證女方對運毒之事全不知情,但她仍被法庭裁定罪成,更判監七年半。女文員提出上訴翻案,上訴庭上周終還她清白,一致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證明她知道自己帶毒,決定撤銷定罪。但縱使沉冤得雪,她已坐了將近兩年冤獄。
上訴人張美貞,廿八歲,在物業管理公司任職文員。她於○七年九月在高院原訟庭被陪審團裁定販毒罪名成立,被主審暫委法官簡士勳判監七年六個月。
案情顯示,張與同居四年的男友葉永昌(譯音),於○六年十二月參加一內地短線兩天團。當她在十二月四日晚隨團經文錦渡返港時,海關人員在其皮包內發現藏有一個白色膠袋,內藏八百卅九克俗稱「K仔」的毒品氯胺酮,市值十九萬二千多元。
偷放在皮包過境
葉當日同被拘捕,但海關未有在他身上搜出毒品,遂將他無條件釋放。不過葉在案發後三個月主動自首,承認是他在內地取得涉案「K仔」後,暗中將之放進張的皮包內。之後他跟張一同被控,他認罪並為張作供,指張並不知情,但張最終仍被裁定罪成。
張於上周三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定罪,即時獲判得直釋放,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昨以書面頒發判決理由,指原審時控方傳召了旅行團領隊及兩名關員作供,其中領隊的證供幾乎只針對葉的不尋常舉動,如葉曾多次要求離隊外出、帶着大疊現鈔,臨返港前最後一餐晚飯時又表示有朋友「帶嘢過嚟」,獨自離開餐廳一會,回來時手上多了一袋東西;其證供除指張過關時拿住皮包之外,完全無提及張。
而關員則稱他們用X光機發現張的皮包有異物後,張表示不知皮包有可疑物品,他們也同意當時張的態度合作,回答問題時也沒猶豫。司徒冕指,上述證供根本不足以讓陪審團推論張知道皮包藏毒,控方最多只能提出她的皮包忽然重了八百多克,沒理由不察覺多了東西而已,但這亦不足以將她定罪。在此情況下,上訴庭認為即使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無犯錯,上訴庭仍有責任把張的定罪推翻。
案件編號: CACC 34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