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奇案住足44年未清數

市區重建局歷來最大規模發展項目觀塘市區重建計劃,收購階段仍在進行中,區內的古靈精怪業權問題亦隨之浮現出來。芳華正茂的一名女子於一九六五年簽署了一份沒有註明成交日期的買樓合約,當時以一萬四千三百元購入物華街一個單位,但她只付了一半樓價後,便一直佔住該單位。該名女子其後沒有再繳清餘款,賣方多年來亦沒有追討。轉眼過了四十四年,垂垂老矣的買方近日忽然想完成此宗「長命」交易,但卻找不到賣方,於是入稟高院,要求高院下令賣方完成交易。

涉案的物業是物華街中南樓一個單位,受市建局收樓重建影響。按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該大廈有逾四十六年樓齡,涉案單位的業主原本是朱石倫(譯音),朱逝世後,其遺囑執行人何月雲(即被告)成為註冊業主。原告葉慕貞四十四年前就是與何簽約購入該單位,但被告現時仍是涉案單位的註冊業主。

自稱七十歲的原告葉慕貞昨日在涉案單位隔着鐵閘接受訪問時說,此宗物業交易過往是由她丈夫處理,她丈夫已過世,故她希望能釐清業權問題。她又聲稱,由於此宗交易是她先夫處理,她也不清楚賣方的背景及賣方多年來沒有向她追討未繳買樓款項的原因。當問到她是否有意出售涉案單位時,她則說「無打算賣,自己住。」

當年只付約七千元訂金

原告與被告於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日簽署合約,原告以一萬四千三百元買入涉案單位,該合約已向土地註冊處註冊。按合約規定,原告要先付一半樓價作訂金,餘款要分二十四個月支付。不過,合約未有註明完成交易的日期,只是列明原告付清買樓款項後便算完成交易。

合約又規定,原告在完成交易前,可佔住涉案單位。原告如未能依合約所定的期限付款,被告可向原告發出通知書,要原告在二十一日內付清欠款,如原告不遵從有關通知書規定行事,被告有權撤銷交易及沒收原告已付的訂金及其他款項。不過,如果被告不行使上述權利,原告便要付未繳款項的利息,直至付清欠款為止。

入稟狀稱,原告支付訂金後,沒有再付餘款,而被告亦沒有辦理單位轉名手續。

事隔多年無法找到賣方

原告自簽約當日便一直住在涉案單位。被告多年來沒有向原告發任何通知書,沒有行使撤銷交易和沒收訂金的權利,也沒有興訟向原告討回涉案單位。

原告現時想付清餘款和利息,以完成交易,故於今年三月底發律師信給當年代表被告的律師行,要求完成交易。惟對方聲稱沒有收到被告的指示,而原告也無法找到被告的下落,故入稟高院,要求被告履行合約。

市區重建局則表示,該局會向土地註冊處的註冊業權人收購物業,業權人亦要有良好的物業契約,才可以完成收購。

觀塘市中心業主立案法團大聯盟秘書劉偉忠表示,他曾聽聞過此宗個案。據他了解,原告當年向朋友買樓,至今未完成交易,於是找律師協助解決業權問題。他指,重建區內有很多不同業權問題,最普遍是遺失屋契、遺產未處理好,有些年老業主則中風,子女要向法庭申請授權出售物業給市建局等。

案件編號:HCA 103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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