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藏自購安眠藥罰二千

【本報訊】連鎖商店萬寧前女副經理被指知法犯法,自行去藥房購買安眠藥,她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被判罰款二千元。裁判官判刑時指斥,曾於連鎖店工作的被告應比一般人更清楚需合法購買醫生處方的藥物,而不可隨便購買,考慮事件對她造成教訓,故罰款處理。

被告麥劍珊(廿九歲)被控在去年十二月廿一日,於西貢街與渡船街交界,管有九粒為安眠藥性質的「唑吡呾」。案情指她在當日下午一時許,在上址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其手袋有九粒唑吡呾,她在警誡下承認自行購買。警員其後在她油麻地文蔚街的單位發現其他藥物,化驗後發現藥物含唑吡呾和苯海拉明(屬治療精神安定的藥物),均屬第一部毒藥。

一天內兩度欲自殺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在還押期間失去工作,並已在案中吸取教訓;辯方續指案中藥物是提升被告睡眠質素,她食完醫生處方的藥後,自行到藥房購買。據早前報道指被告在去年九月,曾於一天內兩度在油麻地企圖自殺獲救。

案件編號:KCCC 734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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