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情侶一旦反目,向對方討回之前餽贈的物業時有所聞。法律界人士指,能否追回物業,最重要是看雙方之前有沒有訂下白紙黑字的合約,假若送贈一方在合約上表明是在有條件下交給另一方託管,即有機會可以取回物業,但若沒有白紙黑字,而是口頭上協議,則要視乎物業及日常使費由誰支付等細節,再由法官裁決。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表示,若物業送贈者當初有訂立合約,寫明物業是交給對方暫時託管,並列出有關條件,受託人必須遵守,否則即使物業屋契寫上受託人名字,送贈人仍有權終止合約,收回物業;至於要求受託人維持關係,亦可寫在條款之中。
鄧達明續謂,若雙方沒有訂明白紙黑字的合約,而是口頭上協議,則法官會要求送贈人提供較多證據,如樓宇是否由他供款及一次過付款,日常生活費由誰支付,有否作出一些規定,如「唔准帶人返屋企」等,總之要證明只是交由對方託管;至於首飾現金等,亦可透過民事訴訟以同樣方式向對方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