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等生活:關於合法和違法

記得上世紀N年前,我入讀大學的第一年,在所屬院內可自由選擇任何科目,我貪得意挑了政治學(Political Science),因為我自問政治無知兼冷感,覺得需要稍為了解這方面知識,況且每個科目只為期3個月,並非「終身許配」,若讀得不爽亦不用長捱。

在出席一節Tutorial, 我們的Tutor問:「甚麼是選舉?誰人可以投票?」在座同學都各抒己見,我自以為背熟了香港選舉的法則,便根據牢牢記着的定義贊成一些意見、否定一些看法。Tutorial來到終結時,Tutor說:「若果我們制訂的選舉定義,是未能合乎社會的需要,我們是不是要重新思考一下?」我立即當頭棒喝,明白到以往一直讀死書,長年被灌輸要依照定義畫葫蘆,從沒想過要質疑定義的合理性。

同樣地,向來奉公守法的我們,當發現社會制度日益腐爛,政治環境達至不公不義,作為公民是否有責任去重新檢視?在某些非常時期和重要關口,要跳出合法的框框,去表達我們對社會的訴求,又是否應該被批鬥成罪犯?認為佔中是違法「暴行」的人士,請捫心自問,你為何只相信時下法制卻不相信良心運動?

甘地、曼德拉、孫中山、昂山淑姬都沒有乖乖地依法做人,最終扭轉國家命運。不少香港人對他們無限景仰,但長期習慣了依從權威的號令,輪到要為自己爭取,便立即覺得違法是不對,很有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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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偉•旅遊飲食寫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