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尤其是近年流行的改圖、改歌或改片,作者十居其九沒有事先問准版權持有人。試想我那位在《聖經》畫幪面超人的同學,上堂已悶得發慌,還會先致電問准出版商才動筆?那些所謂「惡搞」的網民,已被社會事激得一肚氣,還會先向版權持有人申請授權?
我作為音樂創作人,不是鼓勵「先斬不後奏」的侵權行為,只是按現有法律,版權持有人已有保障,可循民事訴訟追討侵權者,而這樣一直行之有效,毋須畫蛇添足。但《版權修訂條例》通過後,只要你沒有得到原作者授權、對某作品有「貶損性」處理、又向公眾傳播新作,一旦有人報警,又證實你傷害了版權持有人的感受,則有可能被判入獄,不只是民事敗訴賠錢了事那麼簡單!當然,新例的原意是打擊傳播翻版物品的活動,但條例的寫法上的確可令「二次創作」中招,就如雷明登鳥槍的散彈般誤傷途人。
在這樣的威脅下,人們只有幾個選擇:一是索性不搞「二次創作」(雖然如前文所說,所有創作也是某程度的『二次創作』,有時做了也未必自覺);要搞,就不要對其他作品作「貶損性」處理(雖然「貶損性」難於界定);再不就只好閉門造車,永不向公眾發表和傳播作品。逼得要人在創作的每一過程也有所避忌,不就是新例窒礙創意的客觀效果嗎?既然不是針對「二次創作」,為何不將之豁免?
當今對付癌症也會使用標靶藥物,為何對付翻版這「可治之症」,卻要用上如化療藥般落伍和殺傷力大的武器?這種倒退,不合時宜得令人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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