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多路窄,在高流量的道路上駕駛,隨時會發生意外,當中可能涉及個人、政府財物損毀或人命傷亡。當不幸遇上交通意外時,除了3歲小朋友都識得講嘅要「保持鎮定」外,最重要是知道甚麼行為應該做或不該做,因為當中牽涉法律責任,懂得採取正確合宜程序,可將大事化小、化險為夷。
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掌控汽車人士(司機)或行人,都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各條文。其中第56條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中指出,凡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該車司機以外的人身體受傷;或其他車輛、動物及任何東西受損害,該車司機必須要停車。簡單一點,當你駕車時撞及任何車輛、物件或被撞都需要停車。值得一提的是,條文內提及的動物是指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而並非所有動物。在意外發生後更應在24小時內報警。若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可被罰$10,000及監禁12個月。
大家明白到本身的責任後,遇上意外時就必須要停車了。那停車之後呢?就要視乎現場情況了。在任何道路上,意外後應先保持鎮定,亮着危險警告燈(俗稱死火燈)及關掉引擎,若發現有人受傷,應立即報警。通常遇上意外後大家都會驚慌,所以盡量深呼吸保持鎮定,致電999後要清楚講明各項細節,以便救援人員盡快到場;簡潔地講出交通意外有人受傷、人數多少、涉及車輛數目;更重要的是意外地點,若果是一般市區道路,最好先講出區份(如尖沙咀),然後是道路名與路段或以交界道路作定位(例如彌敦道26號或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若果現場是快速公路又或者沒有路名的話,就要尋找街燈,每條燈柱均有編號(例如吐露港公路燈柱AB1234號),這樣便可讓救援人員盡快到場協助。
駕車在道路遇上意外十分普遍,若果發生的交通意外只是兩車碰撞而沒有人身體受傷,沒有涉及政府財物(例如道路上的防撞欄)的話,在停車後,亮着危險警告燈及關掉引擎,然後報警。同樣地,若果發生地點是在快速公路的話,便應聯同其他乘客走到安全地點,例如是清楚被其他駕駛人士見到的避車處,若有足夠反光衣的話,每人都要穿上,以免被其他車碰及引致更嚴重意外;雙方可交換資料,例如車牌及司機聯絡資料,記錄現場情況(註1)、繪畫出現場草圖(註2),待警察到場後講出意外過程,若雙方堅持追究的話,案件將會由交通部作進一步調查;若雙方和解的話,便應以白紙一式兩份記錄事件(註3)雙方簽署各執一份。
路上隨時都有發生意外嘅可能,所以車上應準備定應急用品以備不時之需,建議基本要有以下物品:反光衣、電筒、急救用品、危險警告三角牌、雪糕筒、清水
在意外後停車,乘客應盡快離開車廂,以免被後方汽車撞及;在快速公路上,應先觀察路面情況和安全地方,切勿站在車頭,最好置身於主車線以外的避車處,等候救援。
交通意外現場危機四伏,無論你是司機或乘客,都要注意本身安全,而不要作出以下行為。
• 嚴重交通意外現場,例如涉及人命傷亡,任何人在沒有警務人員授權下,不得移動任何車輛或物件,除非為了拯救生命。
• 切勿吸烟,因意外現場漏油可引起火警
• 修理汽車
• 留在車廂
註1:現場情況包括日期時間、詳細地點、天氣及路面情況、光線及街燈等
註2:草圖要有坐標、路名、方向及可供辨認的地點或建築物
註3:日期、時間、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警察報案號碼,寫上雙方協議和解方法及簽署
撰文:林健森
攝影:黎劍華
模特兒:Fionna、Davis(Fame)
鳴謝:合誠汽車(2262 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