瑚說百道:理所當然

電視台高層的私受利益案件終於告一段落,雖然這次判決令很多人大跌眼鏡,但在於一個第三者的立場,我絕對樂於看見這樣的判決。

我不認識案件中任何一位被告,亦不知任何內情,當中所發生的情節,都是從報章上得知的。

記得修讀法律的公司法時,有一條我們做學生必須謹記的條例,便是任何公司的高層,都不能做出任何跟公司的利益有衝突的事。如果高層從公司中取得利益,便即屬犯法。這並不是一條隱含條例,是每位在職的公司高層都理應知道的條款。所以以案中最有名的當事人陳先生而言,沒理由會犯下這樣明顯的錯誤。

在我眼中,陳先生是個十分能幹的人。從DJ成為電視台的高層已不容易,再由高層的身份擔起一個清談節目,且得到十分理想的收視更是難得,絕對不是個庸才能做到的事情。

電視台是上市公司,所有的帳目更是受到公眾和香港證監會監視的,如果公然挑戰那麼多單位,絕對是個笨拙的決定,我想以陳先生的智慧,沒理由會犯下如此的大錯吧!

所以這次的判決在我眼中是十分理所當然的,但願上訴的結果,也不會令我感意外吧!

糊塗人

梁佩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