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好友C告訴我一個可歌可泣可笑可恥的愛情故事:M和F是一對(所謂的)情侶,兩人與M的朋友B一起去唱K後,沒想到F看上了B,而決定要與M分手。轉個頭,B可能本着「朋友妻不可戲」的法則,斷然拒絕了F。愛的革命宣告流產,F竟然在分手的第二天要求與M復合……
好友C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唉,人就是犯賤,不是嗎?」我答:「M和F這段關係未免太廉價了吧!『賤』似乎是唯一的形容詞……」C再說:「稱F為賤人再恰當不過。但賤人總是比較受歡迎,不是嗎?」
也有道理啊。便宜的東西,貨源又充沛的話,必定擔保人人搶購貨如輪轉……只可惜,我在說一件貨品。一位賤人的前路,是較為麻煩的。無可否認,一個擺出Available姿態的人,無論男或女、直或攣,在酒吧、夜店和各式蒲點都較為吃香,露一點乳溝,展示一些肌肉,發放一輪電流,配合「拋個身出嚟玩」的型格,必定榮獲好此道者的關注和垂涎。低調、害羞、沒戰鬥格的「好人」,只可站在牆角等運到。
然而,受歡迎,不等於贏得尊重。尊重不是最潮最爆最閃耀的東西,卻是最後的防線,在某些關頭才深深體會其存在價值。當性交後對方以9秒93速度跑出門口,當你事後發現別人暗中不用Condom,當人人只想你脫去衣服而不想跟你用心交談,你便知道,你很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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