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WVR中概股准來港作第二上市

香港交易所(00388)旗下聯交所年中完成企業版「同股不同權」(WVR)諮詢,昨日公布總結,決定設立新豁免安排,僅允許周五或之前已在海外上市的企業WVR「中概股」來港作第二上市,而第一上市則未獲放行。

須屬創新產業 至少值400億

企業WVR「中概股」必須由企業股東控制,即企業股東持有公司至少30%投票權。同時,亦須符合針對第二上市公司要求,包括為「創新產業公司」,市值至少400億元(或市值達100億元並於最近一個經審計年度的收益達10億元),且要證明公司監管地的法律、規例及組織章程文件,符合一定的股東保障水平。

有關諮詢文件接獲65份市場人士回應,69%原則上支持企業WVR,惟對於應如何推行機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訂,則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故港交所決定給予市場更多時間深入了解香港對WVR上市公司的監管方式,及給予監管機構監察現行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有31%則認為無論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該推行企業WVR。

另外,聯交所計劃另行諮詢市場意見,建議將沒有WVR架構而尋求作第二上市的大中華發行人所適用的資格規定常規化,正在考慮有關發行人是否須於上市時同樣要符合聯合政策聲明中有關非大中華發行人的預計市值要求;及毋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港交所擬盡快就檢討整體的雙重第一及第二上市制度刊發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