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亞洲遭證監罰款27億 歷來最甘

高盛(亞洲)於二○一二及二○一三年涉及協助一馬發展公司(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 ,下稱1MDB)發行債券籌得共65億美元,惟當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香港證監會就高盛(亞洲)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譴責該行及向其罰款3.5億美元(約27億港元),為證監會歷來罰款金額最高的單一個案。

1MDB債券由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安排及包銷,而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高盛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上述債券發行銷售等過程中參與度非常高,並於高盛各個實體中獲取最多收入,佔總收入的37%,即2.1億美元。

「欠缺充分監控措施」

1MDB債券交易是由時任高盛(亞洲)負責人員兼投行部合夥董事總經理Tim Leissner為高盛取得,他於二○一八年八月承認美國司法部所提出、針對他串謀洗錢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刑事控罪,並且承認曾經與馬來西亞籍金融家劉特佐等串謀,向馬來西亞及阿布扎比官員支付賄款和回扣,為高盛取得及保持來自1MDB的業務,包括該等債券發售。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迹象未獲適當審查等,便容許發售繼續進行。

該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直指,在1MDB個案中,「高盛亞洲遠遠落後於持牌中介人理應達到的標準,結果不僅因自身的缺失導致聲譽受損,同時還令證券業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