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比特幣宜立法監管

區塊鏈技術不斷創新,虛擬貨幣尤其是比特幣基於P2P技術運作,毋須中央管理機構或銀行,交易管理及發行由比特幣網絡統一進行。近年很多良莠不齊的機構進行首次代幣發行(ICO),發行規模參差,比特幣的總產量最多只能發行2,100萬個,但是很多虛擬貨幣供應量沒有上限。因此,比特幣比起其他虛擬貨幣較有長遠升值潛力空間。

在日本可作合法支付

去年十二月,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及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幣期貨合約。眾所周知,商品有價值才能成為期貨,由於全球投資者踴躍參與比特幣買賣,既然虛擬貨幣是新興投資者的市場,證監會都應該制訂有關監管措施。

比特幣令人又愛又恨!愛的是,它令很多投資者一夜致富;恨的就是,它也令很多人傾家蕩產。其實比特幣在某些國家被視為貨幣,例如大家去日本旅行消費,除了日圓之外,很多商店也接受比特幣作支付,因為日本政府兩年前已經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支付地位。

此外,一些國家的金融危機例如地中海島國塞浦路斯,為了減低國家貨幣貶值對國民的影響,政府鼓勵國民購買比特幣並用作支付交易貨幣,因而在某些情況下,比特幣說不定好過國家貨幣。

任何產品之價格都是由市場需求與供給所決定,最近比特幣價格大幅下滑,未來持續下挫的機會也不小,很多掘礦機已經成為了爛銅爛鐵。比特幣價格暴跌,其他知名度不高的虛擬貨幣,下跌程度更加不敢想像。「上帝要你滅亡,必先讓你瘋狂!」真係重現荷蘭鬱金香事件!不過,如果比特幣忽然需求重現,其價值是否真的是強弩之末?

現對投資者保障不足

在現有監管制度下,虛擬貨幣不屬於「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定義,投資者未必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保障。

為了保障投資者以及避免比特幣作為清洗黑錢渠道,證監會上個月發表新的監管虛擬貨幣範圍,覆蓋至虛擬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以及交易平台營運者,主因是相關機構可能同時擔任客戶的代理人及主事人,或存在利益衝突,證監會對相關機構施加發牌條件,無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符合「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定義,亦需要向證監會註冊。

政府不斷賣廣告呼籲市民投資比特幣要小心,與其叫市民不要買比特幣,倒不如政府在立法方面加強監管虛擬貨幣以保障投資者,咁就功德無量了!

賴錦權

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秘書、大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作者:賴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