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報告呼籲內地必須盡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包括明確市場准入、加強資本充足率、設立資產負債率要求、加強監管關連交易、嚴格股權結構管理、清晰公司治理結構及增強集團整體風險管控七個範疇。
報告稱,目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分兩大類。一是金融機構展開本業的主營業務外,亦投資或設立其他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綜合性的金融集團。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大型國有銀行及保險企業。
另一類是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種或以上類型金融機構,最終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體的可以分為五類,包括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國務院支持的大型央企、地方省市的綜合資產投資運營公司、一般央企支持的金融業務、通過投資及併購等方式控制多家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以及互聯網企業成立的金融平台。
此外,報告舉例指出,納入金融控股風險監管的民企包括海航系、復星系及恒大系。
另方面,報告表示,若要有效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必須加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可考慮採取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持續、穿透式監管,建立統籌監管機制,並賦予監管主體有效的監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