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Views:界定資產權益 避免商業糾紛

不知與經濟起跌是否有關,筆者最近接觸了一些商業糾紛,都是爭拗有關資產權益究竟是否借貸或是投資。

交易前訂債權定股權

當交易涉及有關的資產價值上升,在缺少令雙方無可質疑的書面證據下,接受金錢的一方將認為所涉及的交易是借貸,提供金錢的一方則會認為是投資。

相反,當有關資產價值下跌,提供金錢的一方將認為所涉及的交易是借貸,接受金錢的一方則會認為是投資。

為避免類似糾紛,當事人必須在任何金錢交易前及雙方關係仍然良好時,在專業人士協助下,訂立一些明確的書面證據。例如:若雙方肯定是借貸時,最好訂立借貸合約,把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支付等等條款列舉清楚。若雙方肯定是投資合作,則至少要把股權、股東協議及公司管理協議條款列舉清楚。

不妨考慮可換股借貸

若提供金錢一方因應商業風險未能決定,可改用可換股借貸協議來訂明雙方關係。例如:協議初期須被視作借貸處理;接受金錢一方必須按條款償還利息;當到達協議期限,提供金錢一方必須決定是否行使換股權利。否則,期限一過,餘下本利歸還之後,提供金錢一方將不能再行使換股權。這樣一來,雙方才可避免龐大的訴訟及朋友間感情的開支。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梁彥穎

高峰資本國際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