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例 速滅殭屍股

香港交易所(00388)公布有關殲滅「殭屍股」的諮詢總結,將會修例讓港交所可在主板上市公司持續停牌十八個月後將其除牌,創業板公司則持續停牌十二個月後可將其除牌,新例將於今年八月一日生效。

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稱,新例旨在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準則的公司,建立有效率的除牌程序,預期公司長時間停牌的數目及時間會大幅減少。

港交所去年九月諮詢市場,建議新增一項除牌準則,主板公司持續停牌十二、十八或廿四個月後可將其除牌;創業板公司則持續停牌六或十二個月後將其除牌。

創板股限期十二個月

港交所合共接獲43份回應意見。主板方面,有27%回應人士支持十八個月的期限,22%支持廿四個月期限,16%支持十二個月期限。支持較短期限人士主要是希望公司迅速採取行動解決問題以復牌,支持較長期限人士則認為必須要盡量給予停牌公司較長時限去解決問題。

港交所指出,決定採納十八個月期限而暫不考慮較短期限,是因為考慮到現時停牌公司有較長的時間去補救問題,十八個月相對現時處理方式已顯著收緊。

至於創業板,回應的意見分歧,22%支持六個月期限,19%支持十二個月,34%指公司需時十二個月以上去補救問題及復牌,最後港交所決定採納十二個月。

不過,港交所強調為保障市場質素,擬在落實今次建議及累積經驗後,再次檢討定時除牌準則期限,並會考慮在適當時候縮短。

港交所亦會修訂上市規則,容許港交所刊發除牌通知,並給予公司一段特定時間補救相關事宜,否則將其除牌。港交所有權且會考慮對個別停牌公司施加較短的補救期。另容許港交所可於適當情況下即時將公司除牌。新程序生效後,無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公司將不需再經過三個階段的除牌程序。

港交所將設過渡期,生效日期前已停牌公司可獲過渡安排。現行上市規則將續適用於現時受第十七項應用指引規管,又或已處於除牌通知期的公司。其他已連續停牌十二個月或以上的主板公司,若未能在生效日期起計的十二個月內復牌,或會除牌。所有其他主板及創業板公司則須遵守新的規則條文。

張華峰籲設「逃生板」

立法會議員張華峰認為,應將自動除牌期限分為兩類,涉及財困及沒有足夠業務的公司等,期限應較長;涉及違規或受查的,期限應較短。他並建議設立「逃生板」,讓持有長期停牌股票的股民有沽貨離場的機會,不致血本無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