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給財匯局改革建議

香港會計師公會歡迎政府修訂條例,改革香港核數師監管制度。其實早在十多年前,公會率先倡議成立財務匯報局(財匯局),以接掌調查香港上市公司核數師的審核工作。數年前,公會再次推動設立更適合香港的獨立制度,鞏固香港國際金融市場地位。

然而,新監管制度如何能提高金融服務業的效率、透明度,以及投資者信心?基於公會對財匯局及其職能有深入理解,公會認為在改革落實前,必須正視幾項重要因素。

引入歐式監管不適當

首先,財匯局近來不斷提倡要符合歐盟等效資格(EU equivalence),即完全由非執業人士監管。公會不同意此做法,因為這會削弱監管的有效性。即使非執業人士可包括退休三年以上的核數師,鑑於國際會計及核數準則和科技急速變化,這些退休人士可能已跟現實脫節,何況他們在退休前可能已經多年沒有參與前線核數工作。

事實上,歐盟等效是為了歐盟成員國監管機構而設計,而不是為第三國(包括香港)。它讓歐盟成員國可依賴香港的監管機制,而毋須派員到來巡查在歐盟交易所上市的香港核數師,所以省錢省力的並非香港核數師或在歐盟上市的香港上市公司,因此獲得了歐盟等效也對香港沒有什麽實質好處。公會認為,重要的是,監管機構只須由過半非執業人士組成,便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IFIAR)」的條件,由具核數豐富及新近經驗的業內人士參與,才能充分保障投資者長遠利益。承諾維持歐盟等效,只會對香港監管制度造成長遠掣肘。

紀律處分指引欠清晰

其次是有關條例草案在處分裁決及執行紀律行動方面欠缺清晰的指引。政府在提交立法草案的同時,也應提供處分的釐定及實施指引,而財匯局亦應該將調查職能與紀律處分程序分開處理。此外,公會十分關注最高處分達1,000萬港元,有機會對規模較小的事務所構成過度財政負擔。

根據財匯局(修訂)草案,財匯局必須與相關境外規管機構簽訂規管合作協議,才可認可有關境外核數師。公會擔心,單靠境外監管機構監管,沒有交待查閱境外核數師工作底稿的權力,可能會導致財匯局自動放棄對非本地核數師的最終調查及懲處權,不利於投資者。香港超過七成的上市實體市值來自非本地公司,其核數工作是由非本地核數師負責,而這些公司大部分是來自中國內地,若然香港監管機構無法規管這些核數師,未必能夠有效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經費預算增兩倍過高

另外,公會亦關注新的監管機構經費預算過高,年度經常開支預算增加約2.3倍,由3,000萬港元,增加至達9,900萬港元,而目前修訂法案草擬提出新增的調查和懲處權力,其預算相當於公會進行同樣監管活動開支的五倍。

經費如此大幅度增加須要充分理據支持,包括營運資料細節等,讓出資方及立法會議員充分理解資金用途。

最後,近日有立法會議員建議政府提供數億元的種子基金,津貼新財匯局的初始費用及早期營運費。公會歡迎政府出資,但關注政府能否有效監察財匯局的開支,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在新制度之下,財匯局每年的預算由財政司司長審批,但政府不會再參與財匯局,對財匯局的日常運作缺乏瞭解,財政司司長如何有效監察開支?將來種子基金用盡,最後也是由其他出資方「埋單」。

香港會計師公會行政總裁兼註冊主任 丁偉銓

香港會計師公會

作者:香港會計師公會行政總裁兼註冊主任 丁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