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況分析:CDR門檻高 對港影響較輕

真的不得不佩服中央的執行能力,先前就CDR的討論,一個月內已可推出試點意見。《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CDR)試點的若干意見》日前獲得國務院同意批准執行。

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合資格公司要符合以下條件: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中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諮詢委員會,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港交所與內地分工

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存託憑證均應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集中登記存管、結算。試點企業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形式或購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試點企業募集資金的使用、存託憑證分紅派息等應符合內地外資及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試點企業在境內的股票或者存託憑證相關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行為,均納入現行證券法規範範圍。中證監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實施監管,並與試點企業上市地等相關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管。

初步來看,內地發行CDR的門檻較香港同股不同權的為高,相信只有最頂尖的科網企業合資格,而且市場亦觀望中證監審批上市的速度。港交所(00388)應可跟內地達到分工之效。目前仍可對同股不同權的效應維持審慎樂觀態度。

中國金洋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 郭家耀(作者為註冊持牌人士,客戶持有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