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早前對三十一名保薦人進行主題視察,發現創業板的新股保薦人工作出現嚴重缺失及不合規情況,例如在進行盡職審查時,沒有就明顯的預警迹象作出跟進,顯示其專業判斷水準欠佳。此外,現時有許多持牌法團根據其牌照獲容許從事保薦人的工作,這些持牌法團中,有十七家是在一六年一月以後才加入業界,其營運方式通常是職員人數不多,但進行大量規模較小的交易。
在一宗個案中,某保薦人的主要人員同時監督六項正在進行中的上市申請,這情況令人懷疑保薦人主要人員能否充分地監督交易小組作業手法,因為大多數保薦人的主要人員與他們的職員平均只同時處理兩至三項首次公開招股。
自一三年十月以來,已有四十四宗上市申請因在審閱過程中監管機構提出足夠嚴重的關注事項而遭發回或拒絕。證監會強調,保薦人若過往曾經有上市申請遭發回或拒絕,或被發現有嚴重缺失及不合規情況,預期可能會受到更頻繁的視察及監管行動。該等保薦人日後呈交的上市申請亦可能會受到較嚴格的監管審查。
是次主題視察涵蓋三十一名保薦人在一三年十月(即新的保薦人制度引入之時)至一七年十二月期間的工作。證監會發現,有些保薦人只是依循標準的盡職審查清單,沒有因應特定上市申請情況作出調整,以及沒有確定接受會見者具有適當的權限及知識以提供所要求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