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早前對21家持牌法團進行有關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的主題檢視,發現在六大範疇有缺失。
證監會昨發出通函,提供有關於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的指引,並密切留意香港,以及各國在實行有關交易指示方面的發展,並在適當時候建議作出監管改革。
該21家持牌法團,當中包括環球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本港股票經紀行。檢視期間發現的六大範疇不足,包括管理層的監督、執行交易指示的職員責任、監控、與聯屬公司或關連方的安排、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的元素及適用範圍。
證監會指出,隨着交易速度及複雜程度日趨提升,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尤其重要,因為現時的交易主要是以自動化及電子方式執行,而且持牌法團提供的產品及服務林林總總,包括不少具獨有特點的產品。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客戶依賴經紀就各資產類別執行交易指示,有關資產類別涵蓋股票、債務票據,以至具獨有特點的投資產品。公司應考慮執行的價格、成本、速度及可能性等各項元素,從而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
證監會期望持牌法團作出監控、監察及管理層監督等安排,從而以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有關安排亦應定期加以檢討,確保持續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