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創板除牌程序各異

當一間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公眾持股量不足、無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又或該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等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因而被港交所(00388)停牌,惟主板及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除牌程序有所不同。

可向相關委員會「上訴」

主板公司方面,根據主板上市規則,若因未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而啟動的除牌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於停牌後首六個月,港交所會監察其情況,上市公司亦須定期就發展發公告,限期結束時,港交所會因應情況,檢視個案是否有需要進入下一階段。若上市公司在第三階段限期結束時,仍未提交復牌建議,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將會取消。

至於創業板公司,港交所若要取消其上市地位,一般會給予該公司通知,要求有關公司於某段時間(一般為六個月)內對問題作出補救,或提交補救建議。當限期屆滿,如果公司提交的建議令港交所滿意,除牌期限有機會獲延長,否則,港交所可發出通知,即時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

在港交所對上市公司作出除牌決定後,無論是主板抑或創業板公司,均可向相關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