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市場發展,香港交易所(00388)全面檢討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處理,違反指引仍需延遲上市,但順延時間現已由180日減至120日。
港交所近期發出指引信,簡化及釐清有關規定。主要修訂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資金,須於呈交上市申請日期的最少28日之前不可撤回地交付,違反規定順延時間減至120日。
指引並採用「撤回投資權利」取代過去所述的「沽出或退出選擇權」,涵蓋範圍包括可導致投資者撤回投資的所有類別的權利(如認沽或認購期權、贖回或回購權利)。所有「撤回投資權利」須於呈交上市申請前行使或終止。
呈交上市申請時或之後,才行使或終止任何尚未行使的「撤回投資權利」,均會令上市時間表,由該權利行使或終止之日起計順延120天。
市場人士指,以往在提交上市申請後,終止認沽期權或贖回權利是容許的,但現時卻不容許。
另港交所亦就保薦人於上市文件不披露機密資料的盡職審查發指引信,指出若保薦人基於法律條文未能取得受限制資料,須證明其已採取哪些措施以履行其有關責任。保薦人亦須記錄其盡職審查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