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賣殼及借殼上市活動增加,香港證監會早前已注意到上市公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發出的「洽商」公布有增長趨勢,強調刊發有關公布對公司的市價會造成影響,提示公司要審慎發出「洽商」公布。
證監會認為,雖然有關公布有清晰提示,指要約可能或不可能落實,但公布始終對公司的市價造成影響,故提醒當事人和其顧問,以及有關受要約公司,應仔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公布,也不應為「方便」起見而發出公布。
有證券界人士指出,不少上司公司以「洽商」消息炒高股價,認為證監會有必要出手,防止利用虛假消息,減低造假機會。
現時公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發出的「洽商」公布,一般會公布已接獲控股股東通知,有第三方(潛在買方)向控股股東提出初步建議,提出有意購入其持有的若干股權,但並無達成任何承諾或訂立任何協議或備忘錄,也沒有對潛在交易的最終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洽商可能或不可能導致協議或交易。
證監會表明,如出現規則3.7的公布責任,一般預期有關公布簡短、只披露洽商正進行,有關公司的董事局如已獲告知指示要約價或代價方式,證監會不會認為在「洽商」公布中披露有關資料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