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按照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機構與其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展開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行為但尚未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中國保監會除要求保險機構及時披露訊息並提交報告外,還可以根據償付能力、風險狀況等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針對「一致行動人」
有關監管措施包括,保險機構進行重大股票投資,需要向中保監事後備案;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在事前向中保監提交材料申請核准;保險機構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不得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而保險機構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標準,須執行有關監管機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