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論縱橫:欣泰退市當取經洪良

從七月十二日起,在內地市場,欣泰電氣的強制退市工作拉開了序幕。基於A股市場企業造假上市屢見不鮮的實情,因此,在中國證監會核實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實的情況下,將欣泰電氣強制退市,這是大快人心之舉,欣泰電氣也因此成為A股市場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

但如何把好事辦好,這是擺在A股市場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打擊欣泰欺詐發行,淨化A股市場環境,這是一件大好事,但如果打擊欺詐發行,只是止步於強制退市的話,或者讓欺詐發行公司一退了之,這將會損害到廣大投資者利益。所以,打擊欺詐發行行為,讓欺詐發行公司強制退市,還必須與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結合起來,尤其是要做好投資者損失的賠償工作。

當然,在欣泰強制退市的過程中,作為欣泰保薦機構的興業證券也同步推出了先行賠付基金,以賠償欣泰欺詐發行帶給投資者的損失。應該說,A股市場設立先行賠付機制的初衷是好的,但先行賠付制度也面臨着一個不賠償投資者的問題。

投資者難獲賠償

這是A股市場的一大特色,盡可能將各種損失推給投資者自己來承擔。比如,根據興業證券對先行賠付基金賠付對象的界定,揭露日(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或更正日(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或十二月十日)之後買入欣泰股票的投資者,是得不到賠償的。如果以揭露日為基準,這意味着最近這一年來買進欣泰的投資者都是得不到賠償的。

在A股市場高換手率的情況下,最終也就沒有幾個投資者符合賠付條件,大多數的投資者得不到應有賠償。

也正因如此,在欣泰的強制退市問題上,A股市場有必要向香港市場學習,參照香港證監會對洪良國際的處理方式來處理欣泰強制退市的問題。

針對洪良的造假上市行為,香港證監會不只是勒令洪良的股票停牌,更是通過各方的努力,讓洪良同意以回購股份的方式向股東賠償10.3億元。而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洪良也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因此也達到了退市的目的。可以說,香港證監會對洪良的查處方式尤其適合當下A股市場對欣泰的查處。

能締造多贏局面

一方面,是欣泰在一四年一月上市時,發行人、控股股東、董監高、保薦機構等都作出過股份回購的承諾。如此一來,回購股份就是一種「履約」行為。另一方面,就內地市場現行的《證券法》來看,也只有回購股份,讓上市公司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退市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根據《證券法》,對欺詐發行公司最嚴厲處罰也只是不超過募資資金總額5%的罰款而已。

因此,倣效香港市場對洪良的查處,是目前A股市場查處欣泰最正確的方式。既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又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達到了強制退市的目的,堪稱多贏之舉。

獨立財經評論員 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