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識:甚麼是《收購守則》3.7?

現時上市公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發出的「洽商」公布,一般會公布已接獲控股股東通知,有第三方(潛在買方)向控股股東提出初步建議,提出有意購入其持有的若干股權,但並無達成任何承諾或訂立任何協議或備忘錄,也沒有對潛在交易的最終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洽商可能或不可能導致協議或交易。

證監會在近期的收購通訊中指明,如出現規則3.7的公布責任,一般預期有關公布簡短、只披露洽商正進行,有關公司的董事局如已獲告知指示要約價或代價方式,證監會不會認為在「洽商」公布中披露有關資料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