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港交所(00388)早前聯合發表有關上市監管的諮詢文件,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建議重點包括在港交所現有的上市科和上市委員會上,新增設上市政策委員會及上市監管委員會,分別由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組成;其中上市政策委員會將會提出、督導及決定上市政策,上市監管委員會將就涉及「合適性問題」或更廣泛政策影響的首次公開招股,以及上市後事宜作出決定。當上市委員會發現有「合適性問題」個案時,便會交由上市監管委員會定奪。
近年香港新股市場被指為「啤殼工廠」,部分以全配售形式上市的創業板新股又被瘋炒,引起市場對於港交所作為審批上市的監管機構,同時又為商業機構,會否引起利益衝突的疑慮。不過,筆者認為上市監管新建議非杜絕啤殼或炒賣的有效方法,即使提高了上市標準,但公司上市後股份仍可進行炒賣以及賣殼活動。
事實上,現行上市條例有一定彈性,證監會應善用其巡查權力,對市場不當行為例如操控股價、造市等作出防範及制止。若由源頭便阻止企業上市,是因噎廢食,對資本市場發展不利。最重要是,監管機構維護投資者利益,須同時保持市場自由。
對於創業板新股以全配售形式上市後,股價被過分炒高的問題,建議當局可以取消全配售制度,例如限制上市公司須撥出5至10%股份為公開發售,以杜絕貨源過度歸邊所衍生的炒賣;另外,港交所應對公司設有退市機制,對上市一段時間後,不符合業績、資產標準的公司要求退市,減少啤殼活動。當然,退市標準應因應市場情況及不同行業的特點來決定,而且能由營運角度出發,而非股價或市值。
此外,當局亦可延長控股股東禁售期,以增加啤殼成本。現時上市公司初期禁售期為六個月,俗稱「轉手期」的控股權禁止轉讓期為六個月,總共一年,當局可延長到兩至三年,以避免「期殼」出現。若將禁售期延長,可減少一開始已計劃賣盤的公司上市。另外,假如禁售期為三年,可在最後一年加入彈性條款,讓真正有需要的公司能獲豁免。
另一方面,創業板成立時旨在為創新企業提供上市融資渠道,以鼓勵小公司發展。若貿然提升上市要求,或扼殺這些企業的上市機會。現時創業板上市要求企業須持續營運至少兩年、持有至少2,000萬元流動資金,以及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元;相反,內地新三板上市門檻相對寬鬆,可吸引仍處於投資期但具潛力的公司上市。當局可考慮設立類似新三板的交易平台,以發展更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作者為證監會持牌人士,未持有上述股份)
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主席及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香港首席研究員。鄧博士擁有北京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他亦為香港中文大學全球政治經濟社會科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作者:鄧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