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批准發行商在符合若干嚴格條件下,在港銷售以ETF(交易所買賣基金)為結構的槓桿及反向產品,額外條件包括產品不能以ETF命名;槓桿產品的最高槓桿比率為兩倍等。
港交所(00388)向經紀發通函,鑑於產品特徵,加上孖展借貸的額外槓桿影響,券商不應為投資者提供相關產品的孖展借貸。
槓桿及反向產品將獲證監會批准為新一類的集體投資計劃,並於港交所上市及買賣。槓桿產品着眼所追蹤指數回報若干倍的單日回報,如指數在一日內升10%,兩倍槓桿產品於同一日提供20%的回報。
反向產品則着眼所追蹤指數單日回報相反的收益,如指數在一日內升10%,反向產品於同一日內會有10%虧損。
由於有關產品每日交易性質與傳統ETF不同,證監會要求產品不可以ETF命名,並提出多項額外條件,如產品名稱應包括槓桿或反向比率以及「每日」的字眼,槓桿比率初步將設上下限,槓桿產品的最高槓桿比率為兩倍,反向產品更沒槓桿效應。
證監會以產品對香港屬新穎為由,初期只接納追蹤非香港及中國的海外證券指數的產品申請,推出後六個月會檢討,考慮擴至香港市場指數,但沒計劃接納追蹤內地指數的產品。
對於今次「轉軚」,證監會解釋,有關產品在亞洲市場愈來愈普遍,香港也有一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