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有關客戶協議規定的諮詢總結,決定於客戶協議內加入新條款,即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中介人必須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而作出決定。證監會將設立18個月的過渡期,讓中介機構遵守有關規定。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若中介機構招攬銷售或建議的金融產品並非合理地適合某投資者,新條款可讓投資者根據客戶協議提出索償。有關修訂將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公平的交易條款,以及防止中介機構就向客戶提供的實際服務作出失實描述。
他續指,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機構應即時開始對其客戶協議作出檢討及修訂。中介機構的所有客戶協議須於二○一七年六月九日(即從昨天起計18個月)或之前,遵守新的《操守準則》規定。
證監會強調,設立18個月的過渡期,主要是為了應付中介機構與現有客戶重新簽立協議遭遇實際困難而設。該會預期,各中介機構應能夠遠早於該過渡期結束前遵守上述規定。
不過,經紀就極力反對客戶協議須納入合適性規定作為合約條款。有證券行負責人表示,原本客戶協議富有彈性,但現在收緊客戶協議,規定要納入合適性要求,概嘆以後「搵食」將會更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