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股市年中崩跌,券商與銀行金融機構分別啟動不同措施,包括集體出資入市,以及跟客戶重訂融資抵押品安全線,避免對違約客戶的戶口斬倉,目的都是為救市。
然而,無論這些舉措是出於個別券商或者銀行金融機構自發性行動,抑或出於規管單位的行政指令,對於券商及銀行金融機構本身,以至客戶都有極大風險;若是後者,規管單位更有干預市場及企業自由運作之嫌,萬一爆出風險更是責無旁貸。
券商與銀行金融機構都是營商的個體企業,在商言商只要沒違規,並管理好風險,如何應對市場突變,如何處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和合約關係,都有自主決定權利,不宜以行政指令強行加諸他們身上。
救市行動中一些針對上市企業做法,也值得商榷。中央多個部委於救市未見成效下,首先由國資委出招,承諾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旗下央企及國有金融機構不得減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次是中證監向全體上市企業提出一項「5選1」的穩定股價要求,又指令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不得在6個月內減持股票。
這上述措施,前者由國資委申令屬下企業不得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尚可算是政府穩定股市,避免市場受壓的措施,乃無可厚非。然而,對於非國企的全體上市企業下達的指令,尤其是禁止持股逾5%的股東減持股票,便最惹人垢病。
上市公司持股股東是否減持股份,在合乎上市規則下,應端視其個人意願和財務需要,以至個人對所持上市企業的業績與股價表現的看法而定,絕對是個人投資行為,以行政指令禁止出售股份,不但違背自由市場買賣的定律,有損海內外投資者信心,還可能影響企業大股東日後選擇把企業在內地上市的決心。
中證監提出「5選1」要求,包括大股東增持、回購股票、高層持股、股權激勵以及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中關於回購股票的要求,按中證監說法,「當股票價格低於每股資產淨值,或市盈率、市淨率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預設幅度時,鼓勵上市公司主動回購股份」。上市企業回購股份固然先要取得股東授權,但縱獲授權,回購原則是否純然根據股價低於資產淨值,或是市盈率等低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某個預設幅度便應進行?我認為並不盡然。
中證監上述建議給上市企業回購本身股票定下框架,顯然忽略市場對上市企業股份的估值不僅純看是高或低於資產淨值,而是有不同因素包括行業特質而定,同一行業的上市企業盈利能力是強是弱,也影響其個別市盈率的高或者是低的估值。
(從港股市場A股化說到內地股市之七)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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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從事證券業40餘年,曾任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等職務,現時亦是多家於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作者:許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