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爭拗點在於「有線第1台」的服務是否互聯網服務。法官昨表明,其實政府及有線專家均認同並無普世認同的「互聯網」定義。政府認為採用全球專屬IP的才是「互聯網」;但有線自○八年七月中才開始用全球專屬IP傳送服務至機頂盒,故政府只同意有線在○八年七月中後可毋須交牌費,但之前的便要交。法官最終接納了政府的詮釋。
官指法例原意按戶收費
有線又辯稱,即使要交牌費,亦不是政府所堅持的按戶收費,因為服務協議是由業主立案法團或大廈管理處簽訂,所以應按法團或管理處數目收費。但法官認為這並非法例原意,因此判有線敗訴。
案件編號:HCA2561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