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科網巨企棄港赴美上市壓力愈來愈大,市場關注一直對「同股不同權」態度強硬的證監會,會否放行港交所(00388)建議進行第二輪正式諮詢。
消息透露,港交所就不同投票權架構首輪諮詢的回應結果及建議下一步行動已提交證監會審閱,證監會初步態度審慎,需要時間研究,特別關注正式諮詢的具體建議及投資者保障是否足夠,故第二輪諮詢料未必於短期內出台。
消息指,雖然證監會原則上認為進行第二輪諮詢不是大問題,但非常關注諮詢文件的內容,例如甚麼情況下才可接納不同投票權架構?有何制衡措施保障小投資者?消息又指雙方就建議內容的討論暫未有大進展,故相信距離諮詢文件出台依然需要不少時間。
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戴林瀚早前表示,期望今年上半年公布諮詢總結,決定下一步路向。若決定「向前行」,諮詢總結與第二輪正式諮詢或同時進行。港交所曾表示,若進行第二輪正式諮詢,會諮詢市場具體做法,包括建議《上市規則》修訂的範圍及用語等細節。
有熟悉市場運作人士表示,估計港交所不會建議「一刀切」,容許所有公司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而是採用最快捷方便的做法,在《上市規則》中加入「應用指引」,列舉在甚麼條件情況下可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若容許所有公司都可採用係後患無窮,故預料只有新股才可以,已上市公司無份。由於市場對何謂創新型公司也有很大爭議,今日係創新型,三年後仲係唔係?故預料不會局限個別行業。」
雖然以「應用指引」方法可迅速回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但因這方法變相是按個別個案處理,「技術上」都屬豁免,可能會引起爭議。
中央證券董事總經理鍾絳虹個人意見認為,九七年未回歸時,這種豁免稱為按個別個案處理,不叫特批,若港交所今次能設立清晰的豁免條件及門檻(如市值要求等),對比過往已算是透明及公平。
至於備受關注的投資者保障,她說集體訴訟涉及法律框架改變,賠償基金實際運作亦不容易,故兩者不切實可行,認為若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可行做法是在招股書披露清楚,及進行大量投資者教育,讓投資者知悉有關企業與其他股份是不同,同時有關企業上市後,股東數年後可「一股一票」方式投票,決定是否收回高管的董事提名權。
不過,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反對變相豁免、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司才可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做法,指開設新板進行才是最適合做法。
至於有市場建議在創業板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據悉因港交所暫無意改變現時創業板是第二板及躍升為主板踏腳石的角色,故應不會建議只在創業板引入。當局初步亦不認為香港必須有集體訴訟,才可有不同投票權架構。
•在招股書披露清楚及進行大量投資者教育
•不同投票權架構企業上市後,股東可於數年後以「一股一票」方式投票,決定是否收回高管的董事提名權
•創始人必須是股東,並持有一定股權水平
•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以及董事提名權次數有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