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處置機制不放過保險業

政府針對「大到不能倒」金融機構建立適用處置機制,並完成首階段諮詢總結,包括採用事後籌集資金的安排,並堅持將保險業和交易所納入涵蓋範圍。第二階段諮詢將於今日展開至四月二十日截止,當局冀今年底前可向立法會呈交立法草案建議。

由財庫局、金管局、證監會和保監處等聯手進行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目的在一旦遇到具系統重要性即「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不能運作時,透過該機制減低對金融體系其他部分造成的連鎖影響。有關當局在首階段諮詢共收到33份意見書,第二階段諮詢將就相關權力、管治及保障安排提供更多細節,如暫停保單持有人行使退保權利等。

監管機構決定方案

處置程序的目標包括確保相關金融服務的持續性,以及維護金融的穩定性及有效運作。此外,為存戶、持有客戶資產的投資者及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障,在實現上述兩項目標前提下,控制處置費用,保障公帑。

首階段諮詢結果顯示,公眾人士普遍認同當有大型金融機構有倒閉危機,由監管機構決定解決方案,包括把業務轉售予第三方、把業務轉至過渡機構、基於股東及債權人的「總虧損吸收能力」進行資本重組(即股東及債權人注資)、運用資產管理工具將壞資產取走及暫時公有化。

消息人士稱,處置方案並沒優先次序,很大程度取決於具體情況及機構面臨的具體問題;然而,暫時公有化(即以公帑購買)都是最差解決方式。政府指,當金融機構進入處置程序後,將不能自行選擇處置方案,而是全權由執行機構選擇。

金融海嘯時,各國以公帑拯救金融機構引發道德風險及爭議。是次港府推處置機制方案,要求涉事金融機構股東及債權人承擔處置費用,並採納美國所行模式,事後向業界收回,當局會盡量減低事後籌集的資金。

分析:執行或有矛盾

分析師指,歐洲有獨立於各地監管機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決定金融機構是否已不能運作,並啟動處置機制;然而,香港並無類似架構,監管機構將盡量嘗試拯救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不願觸發機制以避免顯示其過往監管工作不足,認為香港的處置機制在執行方面有原則上的矛盾。

「大到不能倒」金融機構處置方案

1. 把業務轉讓至商業買家

2. 把業務轉讓至過渡機構(作為中轉步驟)

3. 進行法定自救,將瀕臨倒閉金融機構重組資本

4. 運用資產管理工具

5. 暫時公有化(作為最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