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沽空機構香櫞(Citron)「恒大報告」及評級機構穆迪「紅旗報告」採取法律行動,令市場關注分析報告監管問題。對於證監會以涉嫌虛假報告為由發難,受影響的香櫞指尚未細閱起訴書而未能即時回應本報查詢,另一沽空機構Glaucus則對本報指,證監會須證明香櫞明知報告失實仍刻意違規,坦言舉證難度大。業界認為猶如暗諷證監難以入罪。
證監會指香櫞創辦人Andrew Left於一二年六月發表有關恒大地產(03333)報告,當中載有虛假及具誤導性資料,包括稱恒大無力償債等,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提呈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
一般而言,香櫞、渾水及Glaucus這類沽空研究機構透過發表目標公司的負面評論,同時沽空該股,藉推低股價獲利。根據上述條例訂明,若在知情或罔顧疏忽下,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即屬違例。
Glaucus研究總監Soren Aandahl接受本報查詢時指,由於舉證責任在證監會,證監會不但要證明恒大報告資料失實,且Left是明知故犯,他坦言舉證難度高。香櫞Left回覆查詢時指,因未細閱起訴書,在先徵詢法律意見後,會作出適當回應。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亦提出相同意見,他指Left是否從沽空賺錢,並非案件重點,如果Left能夠證明自己在報告的意見是基於獨立研究,即使意見最終被確定出錯,亦不屬違規。
證監會曾引用第277條成功追究上市文件失實的洪良,更迫使其向小股東回水約十億元,但條例對沽空研究機構能否產生同樣威力,仍有待觀望。不少分析指,上市公司向公眾披露的資料如財務數據,屬公司事實資料,而非研究結果,若證實公司偽造數據,自然容易入罪。
律師黃國桐表示,股票研究卻往往牽涉假設及推論,不容易證明刻意誤導,一般只能根據行為有否偏離習慣,作為「意圖」的舉證。他指證監會過去成功追究上市公司,是因為上市公司披露的是事實資料。Webb亦認為證券條例中「資料」的定義包括數據、文字、圖像等,一般意指的是事實,而非意見。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香櫞並非本港投資機構,亦無直接向本港投資者作出投資建議,證監會惟有引用第277條以檢舉香櫞發放資料影響股價,但估計舉證上有難度,尤其香櫞為美國公司。
然而,本港證監會與美國證交會(SEC)有協助調查及交換信息的合作安排,在後者的協助下,證監會於一三年底成功令在本港無實質業務運作、但觸犯內幕交易的美國基金公司Tiger Asia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