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應否接納像阿里巴巴這類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各界議論紛紛。就港交所(00388)近日完成的「股權架構改革」諮詢,上市公司商會建議,本港應堅持上市公司同股同權原則,但考慮到成長型公司對金融市場發展的推動作用,港交所在取得官方特批下,可酌情容許非同股同權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惟需增加保障投資者措施。
上市公司商會主席辛定華指,本港公司法其實容許同股不同權,這類公司可否在港上市,主要取決於港交所決定。高科技公司常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他稱,若能證明有關公司上市有利金融市場發展,港交所可酌情批准在創業板掛牌,但商會建議須同時獲財政司司長、或由其授權例如證監會的特批,以防酌情權被濫用。
何謂「高科技公司」難以界定,故應容許哪些非同股同權公司上市,商會不建議以行業為準則。辛定華稱,如高科技公司引入私募基金幫助發展時,會大幅攤薄創辦管理層股權,但公司需後者保持較大「話事權」,如實施合夥人制去貫徹公司發展理念,他認為只要公司符合這種原則,港交所可酌情審批上市。
辛定華強調,商會仍堅持同股同權原則,建議只適用於IPO公司,並加入「日落條款」,即對同股不同權架構施加期限。另建議公司在轉主板、主營業務變更、創辦管理層持股量逾五成或低於某水平等情況下,同股不同權架構要自動失效,以確保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