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股權架構放煙幕

阿里巴巴終於在美國上市,集資額有史以來最大,引起很多投資市場人士的議論,如香港上市公司的機制有沒有需要檢討,尤其是「同股不同權」制度。

筆者認為這議題有討論空間,緣起卻可能與事實的發展過程不脗合。據筆者了解,港交所上市科並沒有拒絕同股不同權的建議,事實上港交所(00388)及港鐵公司(00066)的公司章程中就有同股不同權的內涵。

聲東擊西志在美國

很多上市公司上市時都有不同的原因而要求上市科豁免某些必要條款。港交所是追求商業利益的機構,不會斷然拒絕千億集資額的要求。但阿里巴巴在未進入深入見面討論上市條件之時,便已經傳出要求「同股不同權」之先決條件,令談判陷入困局,或許這就是阿里巴巴聲東擊西,謀求在美國上市時取得更大的讓步空間。

事實上,要在港上市,由呈遞A1表格開始最快也要6至9個月,即使阿里巴巴談判順利也可能趕不及在今年年底前上市。因此,不排除是基於其他考慮,與「同股不同權」無關。

在這個問題上,證監的態度是頗中肯的,因其職責是保障小投資者的利益,要更改此準則牽涉範圍很廣。保障小投資者之精神源於香港現行的「公司法」,保障小股東利益不受控股股東的不合理魚肉,整套法例是由英國本土照搬來香港,一直沿用至今而相安無事,若要更改,則香港的會計界也會被牽涉。

第二上市或有退讓

「同股同權」只是一個精神,港交所及港鐵公司之可以被豁免,是基於彼等業務牽涉廣泛的公眾利益。私人公司要達到「同股不同權」,必須要讓公眾信服該公司如何直到永遠都可以讓公司及每一代管理層,做到平等對待小股東的利益。若此例一開,其他公司一同有此要求時,港交所又如何處理?

據筆者了解,港交所上市科就「同股不同權」的要求曾建議給阿里巴巴若干年的豁免,之後必須由小股東投票是否繼續,但是阿里巴巴方面不置可否,相信真正的目的地並非香港。

當在美國上市成功後,欲回香港作第二上市卻又是另外一個利益考慮,現階段筆者是非常相信阿里巴巴會積極回港上市,並且會降低其要求,但前提是必須為之前的事件作出「體面下台」。若雙方最終讓步,便能夠達致「和氣生財」。

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永遠名譽會長 林家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