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嚴打保薦人,早前建議修改法例,清楚訂明保薦人須就招股書失實陳述負上民事與刑事責任,不過,證監會昨日突然「轉軚」,表示經進一步與業內人士討論,以及重新審視現有法定條文後,認為有關法律涵蓋範圍及適用性早已涵蓋保薦人,故決定毋須進行立法修訂。
市場人士批評證監會突然「轉軚」,也擔心不改例會對保薦人缺乏阻嚇作用,令多年來銳意向保薦人施加刑責所作的努力「原地踏步」。
消息指證監會今次突然「讓步」,是與得不到立法會足夠票數支持有關。證監會有關刑責建議,惹來保薦人業界強烈反對,保薦人的律師團隊早前積極游說立法會議員,指現有法例已涵蓋保薦人就失實招股書的法律責任,同時,立法會議員也關注外國實施保薦人刑責的經驗。
證監會於一二年五月發表的保薦人諮詢文件指出,雖然《公司條例》已有條文,處理招股章程內不實陳述引起的民事與刑事法律責任,但由於市場對保薦人是否也需負有關責任有不同詮釋,而過往也沒有一宗保薦人就招股章程不實陳述負上刑責的個案,故證監會建議加入條文,清楚訂明保薦人必須根據這些條文負上民事與刑事責任,相信會具一定阻嚇性,保薦人最高可罰款70萬元及監禁三年。
同年十二月證監會發表諮詢總結,決定落實保薦人刑責,建議就現行招股章程刑事法律責任條文的制訂方法進行立法修訂。
不過,證監會昨日發表補充諮詢總結,表示經過慎重考慮後,認為毋須作出立法修訂,以訂明保薦人屬於批准發出招股章程的獨立類別人士,因保薦人已受《公司條例》下須承擔潛在法律責任的更廣泛類別人士所涵蓋。證監會重申保薦人須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承擔現有的法定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稱,事件反映當年證監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改例列明保薦人有刑責「急就章」,他指一○年發生洪良事件後,市場要求加強監管保薦人聲音增,證監會隨後趁勢推出加強監管保薦人諮詢文件。他指新股出事其實也牽涉核數師及董事等,不能全怪罪於保薦人,業界亦關注董事及核數師責任應如何處理。
8/2014 證監會發表補充諮詢總結,認為毋須作出立法修訂
12/2012 證監會發表保薦人諮詢總結落實保薦人有關刑責,建議就現行招股章程刑事法律責任條文的制訂方法進行立法修訂
5/2012 證監會發表保薦人諮詢文件,建議加入條文,清楚訂明保薦人須就招股書失實負上民事與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