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發展局就新股(IPO)上市機制與程序發表的報告,認為應摒棄墨守成規,就不同企業、風險設立市場分類,兼容不同企業架構的公司上市。
我在上文指出,本地市場既不像歐美等地全是專業及基金投資者的天下,同時又沒有「集體訴訟」機制,未能讓小投資者於利益受損時提出索償訴訟,因此設立另類市場板塊,基於人人可參與的公平原則,包括散戶在內的投資者利益如何保障,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不過,「集體訴訟」並非必須引入的機制,本港法律引為根據的「普通法」,從來不容許律師包攬訴訟,因此「集體訴訟」實際無法在本地推行。此外,「集體訴訟」由於被包括一些律師在內的有心人過分濫用,作為攫取利益的工具,已令在有這機制的市場上市的企業,備受無理索償訴訟威脅,吃盡苦頭,這機制不一定適合本港。
因此,投資者利益保障必須落在監管單位身上。因應不同類型投資者及發行人、風險、行業甚至股權架構另設新市場類別,倘若成事,投資者利益如何保障?會否一如「創業板」及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必須簽署確認風險自負的聲明?抑或只限確認為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才能買賣?
我不打算評論是否有需要另設市場類別,但認為縱然投資者利益保障的問題,循以上或其它途徑在某程度上獲解決,這類純粹為少數投資者而設的另類市場板塊,最終能否成功抑或浪費資源,必須慎重考慮。
借古鑑今,金融發展局政策研究小組關於另設分類市場的建議,實際與聯交所當年成立「創業板」的構思沒有兩樣。當時投資者熱捧科網企業,設立「創業板」正是為吸引新興市場主要從事科網技術,但又未符合「主板」要求的企業上市,中文名稱曾考慮以「新興市場板」命名。
然而「創業板」在九九年底推出不久,便遇上科網股熱潮爆破,到設立一周年時,不但上市股份數目未及預期一半,更有七成半跌破底價,較招股價下跌八至九成者為數不少,令追捧科網股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其後有一段時間,「創業板」股份乏人問津,買賣疏落,幾乎被人遺忘,直到後來逐步吸納科網技術以外其他不同行業而又未符「主板」條件的股份掛牌,情況才略有改善。現行的「創業板」已嚴然成為市場除「主板」以外的「第二板」,跟當初設立的目的大相逕庭。
(待續)
金融發展局政策研究報告討論之二
許照中
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從事證券業超過40年,許氏現時亦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與及多家於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亦是香港旅遊業議會上訴委員會獨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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