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發局:集體訴訟非必須

金發局政策研究小組成員陳翊庭稱,不贊成本港為「同股不同權」架構引入集體訴訟,原因是對法律生態有很大影響,又說雖香港現沒集體訴訟,但不代香港沒投資者保障,若有上市公司違規,證監會仍是有工具去保障小投資者。

金發局早前發報告,建議香港考慮分設不同市場類別,容許公司以不同法律架構上市。有市場人士認為,香港沒集體訴訟,沒足夠配套措施保障散戶。

陳翊庭接受訪問時指,即使香港沒集體訴訟,但香港仍有工具保障投資者,「證監會以前可能無做咁多,但依家好主動去做,且出現不少例子如洪良、群星等。」

她稱,現規定新股上市時,若未能證明散戶是沒興趣,就要提供公開發售部分,形成主板上市儼如有強制性公開發售部分,加上市場沒分類,造成現時所批上市公司要適合所有投資者,「等如要有最低保障(lowest common denominator)」,後果是市場兼容性不夠,太過單一化,「所批都是同一種類型公司,不同類型公司在其他市場可能上到市,這些市場也有散戶。」

贊成諮詢股權架構

問及業界是否很想阿里巴巴集團來港上市?她說不能代表所有業界說話,只稱「肯定有啲人想,否則不用到現時大家仍在討論有關課題。」她認同不同股權架構應作公開諮詢,若諮詢後市場認為可考慮,分析過後改例也可以。

至於其他公司「有樣學樣」,她表示若已上市公司想改變成為「以小控大」,必須更改公司章程,通過門檻高。另她又提及投資者有責任認識本身投資。

有關保薦人需負刑責,她說上市最大得益者是發行人,認為若保薦人最終要負刑事,法例須寫得很清楚及有安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