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高院湧現大批就公司帳目違規而要求「補鑊」之申請,當中大部分與公司打算上市有關,該些公司務求在上市前「執番正」,追認沒有違反《公司條例》;高院法官夏利士已一而再批評這些申請毫無實際用處,因為港交所(00388)根本無要求這些公司就「技術性違規」「補鑊」,但這些湧現的申請,令法院淪為行政部門,完全浪費法庭資源與時間。
夏利士法官昨再處理這類申請時,不但「忍不住」再次在庭上狠批申請「無用」,更直言這些申請霸佔了很多法庭時間,蠶食了司法機構資源,但作為法官的他無權向這些公司「收錢」,浪費法庭時間的費用變相由納稅人承擔。
法官又再三提醒,不要以為這些「補鑊」申請容易過關,尤其是違規三年以上的個案,法院絕不會輕易接納申請人只是「無心之失」,很多時這些公司背後的股東是內地人,藉詞不了解香港法例,只是倚賴外聘公司秘書行事。但法官「踢爆」,公司秘書工作莫過於替公司代辦周年申報表,這從收費、服務協議內容便露出端倪,絕對逃不過法官「法眼」。
現行《公司條例》規定,公司須在相關年度召開周年大會及在大會上呈交損益表讓股東審視,但同時容許公司「後補」該些程序,再透過法院確認已成功「補鑊」。
案件編號:HCMP83-8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