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遺囑期間,若某一位預定受益人看管並阻止立遺囑人跟其他潛在受益人會面,遺囑或會因立遺囑人遭受不當影響而備受挑戰。若預定受益人進一步慫恿或阻撓立遺囑人制訂遺囑內容,遺囑難免失去效力。另一方面,欲想避免,立遺囑人必須製造及保留完全主導遺囑內容製作的證據。
法院絕不會容忍不法之徒以舞弊或偽造方法冒充任何人製作遺囑。正因如此,若然法院發現立遺囑人在受騙(例如風水遺囑),或在舞弊合約交易中製作了遺囑,除了不讓有關舞弊者逍遙法外,還會判令有關遺囑失去效力。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若要避免預定受益人受到舞弊的嚴重指控,立遺囑人須為預定受益人提供有力證據(注意:互相愛慕的錄像紀錄並不能成為有力證據)。
有些立遺囑人很喜歡在遺囑上寫下一些近況及/或感想,但容易會將其改變為有條件的遺囑(Conditional Will)。例如某富豪在其遺囑的首句寫下:「月尾到非洲狩獵,若遭獅子襲擊而遇害,本人財產應作如下分配…」則此富豪非要「月尾在非洲受獅子襲擊不可」,否則遺囑只會引發經年的法律訴訟。
當兩個或以上的立遺囑人(一般是夫妻關係)相互達成協議,在各自或共同的遺囑上以某種特定方式分配遺產,則有關遺囑將會是相互遺囑(Mutual Will)。相互遺囑所能引發的法律問題肯定比普通遺囑來得多及複雜,因此如無必要,除了不要成立相互遺囑外,還要盡量避免產生成立相互遺囑的嫌疑。
立遺囑人亦須留意《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因為在符合此條例所述情況下,受供養人士可根據本條例作出申請,要求法院命令遺囑執行人從淨遺產中優先支付款項予申請人(這命令只是多項命令中的其中一項)。
事實上,訂立遺囑要考慮的問題多得不可勝數,最後預定受益人能否拿取預定遺產份額,在完全真正落實有關遺產分配前,真的是一個未知之數。這麼麻煩,若相信遺產對預定受益人並不十分重要,真的可以效法蓋茨(微軟創辦人)他們,在有生之年把大部分財產捐給有需要的真正慈善團體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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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