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周五就審閱本港上市公司於一二年十二月至一三年十一月期間發行的年報,所得結果和建議刊發報告。港交所在審閱中,注意到大部分上市公司按一般授權,進行的配股或可換股證券的集資中,未有充分列明配售所得資金建議用途,認為上市公司有必要加強相關的披露。
港交所認為,上市公司為加強對股東交代,公司在相關的公告中,應該避免對集資用途只作概括描述,而集資所得資金的實際用途,亦應在年報中,以包括資金分配與不同用途的分析向投資者作出交代。
港交所亦建議,上市公司在發生財務表現的重大變動,以及對主要客戶的重大依賴情況下,公司應考慮在「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作額外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能令股東了解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發行人業務所涉及的重大風險、以及發行人業績和財務狀況出現重大波動的原因。
港交所亦認為,上市公司在處理生物資產的估值時,應考慮該等資產的不確定性,並應在年報內討論其資產值的任何重大波動。值得注意的事宜包括,估值方法及假設、估值所用重大輸入參數,以及敏感度分析。
港交所亦指出,注意到上市公司有留意對上一份審閱報告中所提及的部分指引,並已加強在年報的披露。但上市公司在若干範疇還未全面採納相關指引,當中包括礦業公司及其他發行人對資源量及儲量的年度更新資料;「管理層討論及分析」內載述出現重大變動的財務項目,應包括稅項、應收貨款及主要表現指標等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