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堅持以合夥人制度形式上市,這「以小控大」和「同股不同權」制度,類似美國通行的A、B股制,facebook和Google都採用這形式,但合夥人制度在美國沒上市先例,未來還須待美國證交會審批。
阿里創業時因缺資而引入股東,致創辦人持股被攤薄,主席馬雲與眾管理層及創辦人於阿里持股僅約10%,阿里在港初時曾提「A、B股制」遭拒,其後改以合夥人制,冀令合夥人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
兩制度相比,A、B股制度仍有法例依循,投票權低的股份,仍有機會集合力量否決大投票權股東動議,但合夥人制則可由極少數合夥人不斷推翻其他股東動議,最後達致合夥人意願,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美國的A、B股制,一般而言A股售予公眾並支付股息,一段時期沒投票權;B股由創辦人持有並具投票權,一段時期內沒股息。Google在○四年上市時,其A、B股制下,兩創始人持有的B股,投票權是公眾股東A股的10倍,即A股每股僅1票、B股不能公開交易但有10票,年報顯示,B股只佔股本約25%,但幾乎全由Google創始人及行政總裁持有,實際共持有70%以上投票權。
投行指,Google的A、B股制,和合夥人制都是同股不同權,故有可能獲美國批准,最後大不了阿里效法Google,合夥人持有10倍投票權的B股,便可永保江山。
雖阿里赴美上市表面上已成定局,但美國密歇根大學羅斯商學院教授Eric Gordon認為,阿里向美國提交申請文件或是為向香港監管者施壓,以讓阿里獲得所期待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一種經典監管套利行為,向美國提交文件只為要挾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