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指鄭離職前是多個規劃及建築項目的主管,月薪約6.1萬元。原訴指鄭向公司發出日期為去年十二月十四日的辭職信,鄭無任何解釋下即時離職,自當日或翌日便再沒有執行任何職務,該幾天鄭聲稱回公司收拾個人物品,卻一併從電腦下載原訴公司資料。
原訴發現事件後,曾要求鄭交代,但原訴指鄭迴避兼不合作,鄭一度聲稱會交還案中公司資料,但卻一直沒有,原訴今年一月底已就事件報警。鄭本月則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原訴追討約15萬元花紅等賞金,該筆賞金是原訴在尚未知公司資料被取前一度欲發放給鄭的。
傳訊令編號:HCA412 /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