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為修訂房託守則進行公眾諮詢,兩項建議分別為讓房託可動用不多於資產的10%進行房地產發展,以及讓房託有最多25%資產投放於房地產項目以外的金融產品,目的是為房託資金運用上引入靈活性。
證監會強調,有關建議充分考慮到保障投資者利益及房託市場的長遠發展。目前房託可動用不多於資產總值10%資源購買在建中物業,本次建議則讓房託可用10%以內資源發展物業自用,物業建成後最短持有期為兩年,亦建議房託基金經理應仔細評估及設立有效的風險監控系統,亦不得投資於空置土地。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目前房託有過多現金「投閒置散」,本次證監會的第二項建議,則容許房託有不多於總資產值25%可投資於其他金融工具,包括本港或其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非上市債務證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以及本地或海外地產基金。惟任何單一公司發行的相關投資的價值,不得超過該房託的資產總值5%,產品亦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透明度。
置富產託(00778)主席趙國雄表示,首項建議令房託變相成為發展商,使小投資者的風險增加,有違原來房託成立的原意。他又認為,本港房託大部分資產值較低,一成資產作開發用途也建不了有規模的商場或物業,對增加本港房託的競爭力作用不大。
證監會又指,去年金發局發表的房託發展報告尚有其他建議,如建議取消房託的利得稅,惟證監會認為,此項屬政府稅務政策內的事宜。金發局亦建議,將《公司條例》有關併購及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條文,擴大至涵蓋房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