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精(03318)大股東王氏兄弟等人透過創華有限公司持有逾50%中國香精股權,但王氏兄弟失和,王明均興訟高院,以創華股東身份代表創華控告胞弟王明凡(中國香精主席)等人,投訴王明凡等藉「以新股代債」增持創華股權,王明均要求聲明「以新股代債」無效。
不過,高院應案件答辯人創華、王明凡、錢武(下稱三名申請人)的申請,昨下令剔除王明均提出的訴訟。
案中答辯人是創華及其三名股東王明凡、王明優及錢武,另一股東李慶龍並沒有涉案;王明凡、錢武及李慶龍同時是中國香精執行董事。
王明均指,○八年創華股東決議,股東借錢給創華,以創華名義增持中國香精股份,王明凡、王明優及錢武之後借出2,650萬元予創華;至一二年,此三人不用創華還錢,改為由創華發新股給他們代替還錢,創華於是通過董事及股東決議,向三人發新股;這樣王明凡在創華的股權便增至41.19%,但王明均的股權則相應攤薄至28.1%。
三名申請人堅持,創華本身是BVI公司,受BVI法律管轄,但王明均代表創華提出訴訟前,並且無按BVI法律事先取得BVI法院批准,故其申索應該被剔除。
高院法官認同申請人的上述法律理據,又指證據顯示王明均本身亦明明贊成以發新股代債,且已在上述一二年的創華股東及董事決議上簽名;法官又認為,無證據顯示事件涉及詐騙,故下令剔除王明均提出的訴訟。
案件編號:HCA1985 /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