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雷曼事件後,環球各國推進「大至不能倒」的金融改革,港府為保監管機構足夠權力處置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免造成嚴重系統性破壞,現正就一套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展開首階段諮詢。當中,包括建議向銀行收取徵費,作為處置費用,以保障善用公帑。
處置機制是為應付任何一旦倒閉、會造成關鍵和具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政府建議的涵蓋範圍,包括所有認可機構;根據《結算及交收系統》獲指定的金融市場基建,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的結算所;以及某些持牌法團及保險公司。
銀行方面,所有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受影響,意味金管將貫徹「大小皆管」原則。
政府發言人解釋,處置機制將為挽救陷困金融機構的終極手段(Last Resort),當機構瀕臨倒閉,而清盤將對金融穩定造成影響才需啟動。方案包括:由另一家金融機構負責繼續提供金融服務,全面履行所轉讓的申索;或透過實施債權換股權交易(又稱自救方案),恢復金融機構的持續經營能力;最後方法是將之暫時公有化。
由於現有法例未能賦權監管機構將金融機構的擁有權強制轉讓,及事前毋須得到股東和債權人的許可,加上現有處理程序需時,政府認為有需要另行立法。
諮詢文件建議由金管局、證監會、保監處擔任處置機制執行機構。
為減少浪費公帑,諮詢文件建議一方面透過向金融機構徵費,逐步建立獨立處置基金,另方面亦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事後向業界另行徵費,以收回任何額外費用。
銀行業分析師指,根據金管局一貫做法,不會容許任何一間香港銀行倒閉,所以理解當局有意將所有銀行納入有效處置機制,但僅屬程序上的要求,因為銀行本身已有應急機制,新措施離影響銀行經營有一段距離。
首階段諮詢為期三個月,政府將分析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然後於下半年展開第二階段諮詢,提出更詳細的建議,及期望於一五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
•處置機制涵蓋所有認可機構、認可結算所及某些金融基建、某些持牌法團及保險公司
•若評估金融機構不能持續經營和一旦倒閉會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便會運用處置機制
•處置程序力求保障存戶、投資者及保單持有人,在該前提下控制處置費用和保障公帑
•每個界別監管機構會負責執行職權範圍涵蓋的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
•處置機制應支持官方強制債權人以自救形式進行處置
•設立「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遜於清盤程序」的賠償機制,限制行使處置權力時,可能會對特定人士造成負面影響